1. 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齐全的应、历届高中学生,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与校考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使用志愿填报前(3月6日及以前)取得的成绩,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折算办法:合格100分,不合格50分,分值700分; (2)一般专业校考为职业适应性测试,其测试办法:文化基础150分、职业与心智90分、专业通识基础60分,分值300分; (3)艺术类专业校考为色彩、素描,其测试办法:色彩100分,素描100分; 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一般专业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的折算分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直接合成。艺术类专业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的折算分、色彩素描成绩之和×3两项成绩直接合成。依据录取总分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资格线。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一般专业依次按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中的“文化基础”、“职业与心智”成绩排序;艺术类专业依次按色彩和素描成绩之和、色彩成绩排序),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我校第一院校志愿录取后如有缺额计划,依次接收第二院校志愿和征求志愿的考生,一般专业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排序,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第一院校志愿学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校考,录取时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7门科目)的折算分成绩之和排序(成绩相同时一般专业依次按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文化基础”、“职业与心智”成绩排序;艺术类专业依次按信息科技、地理、生命科学、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排序),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对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的应届三校生,采用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 文化素质测试试行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公共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每门满分50分,共计150分。每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其中“合格”计50分,“不合格”但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合格”计45分,“不合格”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参加补考计25分。 职业技能测试:一般专业为统一命题的素质技能测试,满分100分;艺术类专业为色彩、素描,满分各为50分。 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直接合成。依据录取总分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资格线。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英语、语文、数学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的ABCDE五个等级的成绩排序),参考考生的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等择优录取。 我校第一院校志愿录取后如有缺额计划,依次接收第二院校志愿和征求志愿的考生。一般专业按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排序,如成绩相同依次按素质技能测试的“法律道德”、“时事政治”、“心智礼仪”、“生涯规划”、“团队管理”、“信息科技”成绩排序;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第一院校志愿学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校考,录取时按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之和排序,如成绩相同依次按英语、语文、数学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的ABCDE五个等级的成绩,参考考生的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 对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应、历届高中生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全的应、历届三校生,采用统一入学测试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录取。其中: 一般专业: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由统一入学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即:素质技能测试)成绩直接合成。统一入学测试成绩满分150分,职业技能测试(即: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满分100分。 依据录取总分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资格线。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素质技能测试中的“法律道德”、“时事政治”、“心智礼仪”、“生涯规划”、“团队管理”、“信息科技”成绩排序排序),普通高中毕业生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考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等级性考试成绩、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思想品德评价等,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我校第一院校志愿录取后如有缺额计划,依次接收第二院校志愿和征求志愿的考生。一般专业按入学测试成绩排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按入学测试中的“生活英语”、“艺术人文”、“数学基础”、“科学常识”成绩排序),普通高中毕业生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考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等级性考试成绩、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思想品德评价等,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 退役士兵考生的考试录取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